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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办理备案手续但未在网站的主页上标明编号的是否可以

已办理备案手续,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,由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,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 如果提交的备案信息虚假、不真实,我司将有可能再次关闭您的主机,直到备案成功,才能再次开启主机。

特别提醒:
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2 号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未取得经营许可证,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,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33 号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一万元罚款;拒不改正的,关闭网站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:http://www.mii.gov.cn/art/2005/12/15/art_523_1322.html
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:http://211.94.161.58/FJ/42.jsp
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:http://211.94.161.58/FJ/106.jsp

   已办理备案手续,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,由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,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